为贯彻落实《**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》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的意见》(国办发﹝2018﹞26号)精神,大力支持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模式创新,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,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,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,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《关于积极推进“互联网+”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《意见》明确,做好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一是优化服务,便民惠民。支持符合规定的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发展,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,发挥互联网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,引导合理就医秩序方面的作用。
二是突出重点,稳步拓展。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,显著提升长期用y患者就医购y便利性。在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规范发展以及医保管理和支付能力提升的基础上,稳步拓展医保支付范围。
三是线上线下一致。对线上、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,保持待遇水平均衡,鼓励线上线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。要适应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就医模式改变,不断改进和完善医保管理工作。
《意见》指出,要做好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:
一、明确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范围。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、中医y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,开展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,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。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,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,一并申请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补充协议。
二、申请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。(一)是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,以及yp、医用耗材、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、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。(二)是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,结合qg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,实现医保移动支付,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、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。(三)是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,确认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。(四)是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、电子处方、购y记录等信息,实现诊疗、处方、配y等全程可追溯。(五)是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,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。(六)是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业务。